现在看来,如果你并没有受到什么伤害 ,我建议,就算了。如果受到了外伤较为严重,鉴定还是有必要的 。
交警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总的来说 ,交警没有尽到自己的职务上的义务,没有给出到底是谁的责任。不过我认为交警不会写红绿灯坏,这样的字眼。如果真写了 ,我认为你提起民诉还不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来赔偿 。
因为事故认定书,压根就没认定,你拿着这个打民事官司也赢不了。
所谓的三期还是看你的损失 ,毕竟这笔钱开始还需要你掏,你可能就撞破了皮买了创可贴,显然跟鉴定的高额费用比就得不偿失了。
如果汽车开远光灯导致前方的人看不见路而撞伤或撞死人 ,谁承担法律责任?
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相撞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 ,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非机动车行驶规定
1 、遵守安全规定 ,按车道行驶。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
2、横过机动车道。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 ,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3、行驶时速限制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4、借道行驶。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
5、通过交叉路口。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 、行人优先通行;
(2)遇有前方路交通阻塞时 ,不得进入路口;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即大转弯);
(4)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 ,停在路口以外;
(5)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 ,依次等候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要看下具体是谁的责任。并不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就是机动车的责任 ,如果是非机动车违反了交通法律法规,那么就是非机动车进行理赔,该赔偿多少是多少 ,一分也不可以少。
扩展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包青民初字第341号
原告王志飞 。
委托代理人王峰。(系原告王志飞的父亲)
被告魏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青山区支公司 。
负责人吴宏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增川,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志飞诉被告魏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青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 ,依法由审判员苏峻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志飞的委托代理人王峰,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增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志飞诉称 ,2012年8月30日晚,原告乘坐谢文忠驾驶的蒙BR0909号小型普通客车回家途中,沿固阳县新区馨苑道由西向东正常行驶时 ,与被告魏进驾驶的蒙BGK515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导致王志飞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魏进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 ,原告被送往固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被转到包头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远端骨折等。2013年11月25日原告到包头市第四医院进行二次手术 ,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二次手术医疗费10488.53元,误工费1648.8元,护理费1648.8元 ,营养费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交通费300元 ,共计15526.1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被告魏进未到庭,未进行答辩。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对事故的真实性认可 ,我公司已经在固阳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525号案件中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已全部赔偿完毕。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21时许,被告魏进驾驶蒙BGK515号小型轿车沿固阳县金山镇新区纬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馨苑道与纬一路交叉口处右转弯过程中 ,遇谢文忠驾驶蒙BR0909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坐杨建军、原告王志飞)沿固阳县新区馨苑道由西向东正常行驶,两车发生相撞,致谢文忠 、杨建军、原告王志飞受伤 ,造成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
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固阳县大队处理,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包公交固认字(2012)第1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魏进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王志飞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志飞被送往固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被转到包头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为左股骨远端骨折等,住院30天。
出院后经鉴定,原告王志飞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2013年11月25日原告王志飞到包头市第四医院行内固定物取出术 ,住院治疗18天,发生医疗费10488.53元。
庭审中原告王志飞提交的证据有: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魏进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不承担责任。
2、包头市第四医院出院病员结算报销凭证1张 、诊断证明书1份、病历1份、费用清单1份,证明原告后续治疗情况 。
3 、(2013)包青民三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第一次诉讼中的损失应该由被告魏进和被告人保公司来承担 ,并且原告有后续治疗各项费用请求的诉权。对以上证据,被告魏进未到庭未质证。被告人保公司质证,真实性均认可,但我公司的保险限额已赔偿完毕 ,不再负责赔偿。
被告人保公司提交的证据有:(2013)固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在该事故中另一伤者杨建军在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魏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青山区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该案件中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已全部赔付完毕 。原告王志飞质证 ,认可。
百度百科--王志飞诉魏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开远光等车辆及肇事车辆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责任划分以当地交警认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四十八条规定:
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减速靠右行驶 ,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在狭窄的坡路 ,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5.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 ,在窄路 、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
扩展资料:
司机夜间行车时,一直打着远光灯,结果导致骑车人看不清路,撞了上来。九大队交警在处理事故时 ,认定司机因夜间行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对事故承担部分责任。
近日,交警九大队接到一起报警 ,一辆小轿车和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地点在沿江街道百润路附近,当时时间是凌晨1点多 。交警到现场后发现 ,骑车人坐在地上,伤势不是太重。
据骑车人介绍,这里没有路灯 ,对向车道来了一辆轿车,打着刺眼的远光灯,他一时看不见 ,撞上了小轿车。对此,附近小区的保安也予以了证明,说轿车开着远光灯,非常刺眼 。
交警调查取证后 ,最终认定轿车驾驶员因夜间行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对此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人民网-司机开车打远光灯致骑车人撞伤承担事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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